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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委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的公告

发表时间:2007-09-05    作者:产业司  发表评论

商 务 部

海 关 总 署

公 告

2007年第71号
 

  根据商务部、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,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,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“实转”管理。经国务院批准,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:

 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、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。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。

商 务 部
海关总署
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

稿件来源:商务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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